第02: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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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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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1日 星期五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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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市人社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3)
  问:职业年金是怎样规定的?

  职业年金,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在改革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同时,改革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包括已退休人员)都建立职业年金制度。主要考虑是:一方面,建立机关事业单位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有利于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优化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结构;另一方面,可以解决部分人员(主要是“中人”)因改革造成退休待遇落差,实现新老制度待遇的平衡衔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职业年金基金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缴费基数与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单位按本单位缴费工资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工作人员在达到规定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本人选择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分两种方式:一是可一次性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二是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发完为止,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享有继承权。但本人选择任一领取方式后,不能再作更改。

  问:改革后,如何确保退休人员养老金足额发放?

  为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施意见》对单位、个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责任作了明确。作为单位和个人,凡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做到应缴尽缴。作为经办机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切实加强基金征缴,做到应收尽收。作为政府,各级政府应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要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

  问:改革后,原来劳模等人员奖励部分如何处理?

  按照改革前有关规定,获得省部级以上劳模、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退休时计发退休费可以提高一定的计发比例。改革后,在计发这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时,均按照统一的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计发比例。其中,对改革前已经获得过上述荣誉称号且在退休时仍然保持的,退休时按照前后平衡的原则由原渠道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补贴标准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问:改革的启动时间迟于实施时间,工作人员如何参保缴费,退休人员养老金如何计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同步实施,因此,《实施意见》规定改革实施时间为2014年10月1日。即自2014年10月1日起,所有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都应当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2014年10月1日(含)后退休的工作人员,都应当按照《实施意见》规定计发退休待遇。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改革的具体启动要迟于改革实施时间,因此,对工作人员2014年10月1日以后养老保险费用和职业年金费用已经实行了“预扣”;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参照改革前退休费计发办法“预发”了退休待遇。改革启动后,将对“预扣”的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费用进行重新核定,多退少补;对2014年10月1日(含)以后退休的工作人员,均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与“预发”的退休待遇比较,多退少补。对“预扣”费用和“预发”待遇重新核定的具体办法,省人社厅将另行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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