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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27日 星期二 出版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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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12月1日起施行

  本报讯 10月23日,记者从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届时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将依法受到处罚。

  自2006年市委市政府提出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以来,在全市上下共同努力下,城乡环境有了明显变化,市民的文明素质也有了显著提升,但目前仍存在一些如公共场所吸烟、车窗抛物、乱贴乱画、养犬扰民、乱穿马路、车辆乱停、非机动车逆行等不文明行为。为进一步巩固文明创建成果,固化创建中积累的有益经验和良好习惯,起草小组和各级各有关部门历时一年多,广泛听取并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制定出台《黄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明确将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驾驶人以及公共场所一些常见的不文明行为如将电动车在公共通道、安全出口等处乱停乱放,私拉电线充电,违反规定加装雨篷等装置等列入重点治理内容。《条例》根据不文明行为的类型,与相关法律法规紧密衔接,明确了相关处罚措施。值得一提的是,《条例》还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在城区河道、湖泊等禁止和限制水体内洗涤、游泳、垂钓”“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其他有禁烟标志的场所吸烟”等不文明行为的具体处罚条款。

  下步,市文明办、市住建局将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媒介,大力开展“广覆盖、立体式、常态化”的宣传活动,在全市迅速掀起学习热潮,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刘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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