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公司在我单位于2018年11月7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已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我单位多次电话通知贵公司及时腾让祁门县大北埠道班的房屋和场地,但贵公司并未腾让。为此书面通知贵公司,请贵公司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我单位及时腾让所租赁的房屋和场地,缴清自2019年1月1日至腾让之日的租金。逾期不搬迁腾让,视为贵公司放弃留存在所租赁房屋和场地内的财产所有权,我单位将以提存等方式依法处理,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后果全部由贵公司承担。我单位将保留追究贵公司的违约责任。
特此公告!
黄山市公路管理局祁门分局
2019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