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以来,汪某龙、储某诚等人在休宁县五城镇地区从事高利放贷活动,为牟取高利和非法利益,汪某龙、方某永、储某诚、陈某槟、徐某刚、曹某俊(另案处理)、汪某仁(另案处理)采用暴力、软暴力、非法拘禁等手段逼迫借款人及其家人还债,欺压百姓、为非作歹。逐渐形成了以汪某龙为首要分子,方某永为骨干成员,储某诚、陈某槟、徐某刚、汪某仁、曹某俊为一般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先后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等犯罪行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龙、方某永、储某诚、陈某槟、徐某刚经常纠集在一起,高利放贷,多次以暴力、软暴力等非法手段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包庇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在当地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实施犯罪组成了以汪某龙为首要分子,方某永为骨干成员,储某诚、陈某槟、徐某刚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汪某龙为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集团所犯全部犯罪承担责任,其他各被告人应对其参与犯罪集团的犯罪及各自实施的犯罪承担责任。
本案当庭判决:被告人汪某龙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包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其余恶势力集团成员犯寻衅滋事罪、诈骗罪等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个月到三年十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依法追缴违法所得。目前,该案已生效。·裴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