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刘某某因工程需要,两次向朋友汪某某借款共计4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2月前归还。借款到期后,刘某某并未归还。无奈之下,汪某某诉至休宁县人民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某某一次性向汪某某归还欠款400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刘某某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2016年10月,汪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线上线下全方位查询。经查,刘某某因经营不当,经济陷入困境,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虽结,但执行法官心结未了,在办理新收案件的同时,不忘关注它结案的老案件情况,处处都做有心人。5月15日上午,执行法官前往某地银行扣划一新收案件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时,看到旁边取钱的中年男子侧影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相似,赶紧上前确认,不失时机地抓住执行机会。在法官的耐心沟通下,刘某某当场给付执行款5000元,并就余款履行与申请人汪某某达成和解协议。
·王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