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作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以立法方式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个领域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明确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这两部法律,标志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确立,并于当年7月1日起实施。不同于传统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目的是为维护公共利益。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是确保法律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明确了检察机关在发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违法侵害后,能充分、有效地运用法律手段,代表国家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设置了诉前程序,即提起公益诉讼前应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向适格的主体提出督促或者支持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发出后,在民事领域,公益若处于受损状态,且没有适格主体或者适格主体没有提起诉讼,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行政领域,如果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拒不纠正违法行为,且公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检察机关有权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今后,检察机关将在深刻领会和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重要论断基础上,进一步全面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增强案件线索发现能力,用足、用活、用好诉前程序、检察建议、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等多种监督手段,从严惩治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当好“公共利益的代表”。 ·汪诗琳·